交强险条例讲解:第十条
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拥有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拥有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本条是关于投保人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对保险企业的选择权与保险公司负有些承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义务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需要依法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然机动车辆不能上道路行驶,因此,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是不是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没选择权,但对于购买哪家保险企业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则具备选择,投保人可以在拥有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中自由选择一家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
保障投保人的自由选择权,一方面是为了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其可以参考我们的意愿选择保险人;其次,投保人自由选择权的存在对于各保险公司之间展开良性角逐也具备较好的促进用途。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约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大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而市场角逐的存在则进一步保证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可以健康稳定地运行。拥有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之间为了争夺顾客,将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品本身与有关的服务等方面展开全方位的角逐,这对于保险公司自己和整个保险市场的进步都具备十分积极有哪些用途。
对保险公司而言,在获得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资格将来,在经营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过程中,假如投保人提出投保需要,则保险公司需要承保,不能拒绝或者拖延。
在商业保险中,一般投保人想购买某一保险商品,填写了投保单,并将它送交或者通过保险代理人送交保险公司,就构成了保险合同中的“要约”。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单后,将进行风险评估,进而决定是不是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因此,在商业保险中,保险人并不势必对投保人的要约作出承诺,即并不势必承保。
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因为投保人需要投保,因此,一旦投保人向拥有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提出投保需要,则保险公司需要承保,不能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法加以拒绝或者进行拖延。这是对保险公司承保选择权的限制,而这种限制是保证整个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顺利运行的要紧一环;不然,投保人可能陷入无保险公司想承保,其所有些或管理的机动车辆一旦上路行驶则可能被扣留并处以罚款的尴尬境地。